公司章程第 廿六 條: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,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(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)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,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,為累積可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,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,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, 惟以可分配盈餘計算之每股股利小於0.2元時, 得不分配盈餘。
本公司股東紅利股利分配之政策,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、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,兼顧股東利益、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,其中股東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