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列示條文如下:
第25條: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 3% 為員工酬勞,董事、監察人酬勞提撥不得高於 1%,如有累積虧損則應先保留彌補。
第26條: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除依法繳稅與彌補虧損外,應提 10% 為法定盈餘公積(達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),並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。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,為累積可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。
盈餘分派案至少 50% 提撥為股東紅利;若每股股利小於 0.2 元時,得不分配盈餘。
股東紅利政策須視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、競爭狀況與資本預算等,兼顧股東利益與長期財務規劃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30%。